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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邵武法院下达首个《林木补种监管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8-16  浏览次数:980

据悉,去年,邵武市涉林案件判决罚金履行不到位11件12人,占不到位人数的70.58%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履行不到位20件63人,占不到位人数的81.48%这样的判决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带来了不少社会问题。针对这种现象,邵武市人民法院于今年初开始探索林木补种抵赔(罚)创新做法,经过林业庭四易其稿和院审委会两次修改,目前已制订出邵武市人民法院《林木补种监管令实施细则》并依据此细则实行。林传仁 何明伟 何玥)

597苗木网/8月16日资讯:8月13日,邵武市人民法院在给过失酿成森林火灾的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后,还专门下达了一个《林木补种监管令》令张某“应于2011年春季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植树季节,失火林地参与二个月林木补种劳动”

这是邵武法院创新社会理办法,提高判决执行效果,推出林木补种抵赔(罚)做法,下达的首个《林木补种监管令》

轻度涉林案件,普遍存在犯罪嫌疑人缴不了罚金和支付不起赔偿款的问题,过去的实践中呈现法院判决的罚金及赔偿难以得到有效落实,从而影响法院判决的严肃性,还会带来其他负面的社会问题。邵武市法院林业庭庭长林星荣告诉笔者,福建是国林业大省,森林覆盖率居全国省(市、区)之首,盗伐、滥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维护植物和失火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案件频发。为此,院努力探索社会管理方法,推出了林木补种抵赔和抵罚创新做法,提高判决执行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邵武市人民法院推出的林木补种抵赔(罚)做法,指人民法院对涉林案件的犯罪分子(单位犯罪)依法对其进行刑事处分的同时,依据被害方的诉请,经双方达成的以补种方式的赔偿协议,对破坏森林植被的刑事原告人或者原告单位采取确认或者判决的形式,责令原告人予以补种或修复一定数量的林木;对被判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的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不能缴清罚金或违法所得差额局部,其自愿的情况下,可采取以补种林木的形式充抵罚金或违法所得差额局部,但该形式的林木补种应在国有林地上集中实施补种,其所补种的林木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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